一、骨灰分葬引争议
骨灰分葬这一话题近年来引发了广泛的争议。有人对骨灰是否可以一部分海葬一部分墓地存在不同的看法。一方面,一些人认为骨灰应该完整地选择一种安葬方式,要么全部海葬,要么全部葬于墓地,这样更符合传统的丧葬观念。而另一方面,也有人觉得在特殊情况下,将骨灰进行分葬是可以接受的。
目前,骨灰撒海和骨灰埋葬是两种常见的安葬方式,分别有着不同的流程和规定。骨灰撒海需要通过民政部门或指定的殡葬服务机构进行,家属需提出申请,并在指定的海域和时间进行;骨灰埋葬则通常是将骨灰安葬于公墓或指定的骨灰安葬地点。
关于骨灰是否可以分葬,实际上并不常见,但也并非完全不可行。例如,有一些案例中,独子去世后离异父母各分一半骨灰,甚至因骨灰埋葬地产生分歧闹上法庭。在这些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不同的人对于骨灰分葬有着不同的态度和做法。有的认为这样做不合理,是对逝者的不尊重;而有的则认为这是在特殊情况下的一种选择,是对逝者意愿的一种尊重。
总之,骨灰分葬这一话题存在着诸多争议,不同的人有着不同的观点和考虑。未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对于骨灰分葬的看法可能也会有所不同。
二、骨灰分葬的合法性探讨
骨灰分葬在法律层面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从民法对物的定义以及共有关系等方面来看,骨灰的法律属性存在多种观点。
一方面,有观点认为骨灰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物,仅为祭祀、管理的标的,仅具有道德意义;另一种观点认为骨灰是物,但不可分,理由是分割骨灰违反公序良俗;还有观点认为骨灰不但属于物,而且属于可分物。
民法上的物有三大特征:客观存在于物理世界、人们可以支配、能够满足人们物质方面或精神方面的需求。依此衡量,骨灰显然属于物。火葬之后人们大都将骨灰存放于殡仪馆,死亡的近亲和殡仪馆之间存在保管合同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即骨灰。权利主体即死者的近亲属,死者的近亲属可能是单一的,也可能是多数,即骨灰上可存在有限制的所有权。所有权的主体如果是复数的,那么复数主体之间当事人只能是共有关系。依据民法的通说,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其区分的依据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关于骨灰,当事人之间显少约定。依据物权法,关于共有关系当事人没有约定,约定不明,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推定为按份共有。依此逻辑骨灰的死者近亲属间为按份共有关系,按份共有人随时可以提出分割要求。
从社会伦理基础来看,骨灰是尸体经火葬之后的衍生物。火葬这一殡葬方式我国古已有之,原始社会的墓穴中就发现了装有骨灰的陶器,西周时期火葬传统盛行,江浙一带有装入罐中掩埋或抛洒于荒野的处理方式,佛教中佛祖舍利分处于世界不同古寺也是一种分割的例证。上世纪 50 年代,因政府提倡火葬从高层进入民间,从城市步入乡村,更有许多领导人将骨灰抛洒于大海或祖国大江南北的作法。骨灰的分割有一定的社会伦理基础。
法律意义上,物是能为人力所支配并能满足人们需要的客观实在。法律将物区分为可分或不可分的标准是,分割是否损坏物的价值,区分的意义在于是否能更大程度地满足人们的需要,包括精神需要。将骨灰作为可分物不仅有法律理由,更有社会伦理基础。
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案例也支持了骨灰分葬的可行性。比如刘 × 军与马 × 芳的家人因骨灰处置发生争执,最终法院支持了刘 × 军的分割请求;上海离异夫妻将去世儿子的骨灰一分为二,分开保管,法院认为双方对各自保管与拥有的儿子骨灰均享有安葬权并负有安葬义务;还有人咨询骨灰是否可以一半撒海一半埋,答案是家属如果想这样办理也是可以的。此外,对于骨灰是否能分葬的问题,也有文章进行了分析,认为骨灰是可分物,如以海葬为例子,骨灰撒入大海的时候会分流到各个地方,而且现在很多新型的殡葬方式,如骨灰钻石葬、骨灰晶石葬等,也说明骨灰的处置方式可以多样化,是否分开安葬根本就是根据每家人的实际情况而确定。
综上所述,骨灰分葬在法律层面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三、骨灰分葬的社会伦理基础
从历史传统角度来看,中国古代就存在火葬及对骨灰的多样化处理方式。考古发现,原始社会的墓穴中就有装有骨灰的陶器,西周时期火葬传统盛行,江浙一带还有装入罐中掩埋或抛洒于荒野的处理方式。此外,佛教中佛祖舍利分处于世界不同古寺也是一种骨灰分割的例证。
上世纪 50 年代,由于政府提倡火葬,火葬从高层进入民间,从城市步入乡村,许多领导人也将骨灰抛洒于大海或祖国大江南北,比如周总理的骨灰就分四份撒在北京上空、密云水库、天津海河以及黄河入海口,这充分体现了骨灰分割的社会伦理基础。
从宗教角度分析,佛祖释迦牟尼涅槃后,其真身经火化成为舍利,舍利分处于世界不同佛教古寺,一方面能满足人们驱害避邪的精神安慰,另一方面以低廉的成本便于满足人们祈求保佑的目的,这也为骨灰的分割提供了一定的参考。
在现实生活中,广东规定高官逝世后不再因夫妻身份差距分葬,广州市新修订的《广州市革命公墓安放骨灰规定》允许夫妻生前一方符合安放公墓规定,另一方不符合或级别不同的,可以按夫妻任何一方身份、级别选择格位合葬,并以 “一盒两骨灰” 的方式存于同一格的骨灰格中。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逝者亲属的呼声,满足遗属需求,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也从侧面反映了骨灰分葬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社会伦理基础。
综上所述,骨灰分葬在历史传统和现实规定等方面都具有一定的社会伦理基础。
四、海葬和墓地葬能否同时进行
海葬和墓地葬同时进行是具有一定可能性的。海葬作为一种新兴的安葬方式,有着其独特的方式、流程及优势。
海葬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尸体海葬,即将去世以后的尸体直接放在海里面,让其自由下沉,直到被海水全部淹没;另一种是骨灰海葬,先将尸体烧成骨灰,再通过飞机直接飞撒、船只抛撒或用容器装骨灰后放入水中等方式撒向大海。海葬的流程一般包括报名流程和仪式流程。报名流程通常是居民携带身份证及逝者骨灰,到殡葬服务中心办理海葬登记,服务中心根据海葬骨灰数量及相关登记要求确定海葬时间,以发信或公告的形式告知缴费时间和地点,居民收到后按时办理缴费手续并领取海葬活动须知,最后按照海葬流程须知内容,按时到指定地点乘车、乘船,前往指定海葬海域参与海撒活动。仪式流程方面,骨灰不是直接撒在海里,而是将骨灰放进降解罐里,沉入水里。同时,海葬还有网上祭祀的方式,家属可以报名参加每年的海葬活动登船随行祭祀,也可以办理完手续后进行免费网上祭祀。
海葬的优势众多。首先具有环保性,对环境的影响相对较小,骨灰中的有机物可以被海水中的微生物分解,从而回归自然,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其次有仪式感,虽然仪式相对简洁,但通过家庭或朋友的参与,也能创造深刻而个人化的纪念方式。再者价格相对更加经济实惠,通常只需要支付船只租赁、仪式组织等费用,相比购买墓地安葬费用更低。
与海葬不同,墓地葬是将骨灰安葬于公墓或指定的骨灰安葬地点。墓地葬具有传统与纪念的意义,提供了一个固定的纪念和祭拜地点,有助于家人的情感寄托。同时可以定制墓碑和墓地设计,表达对逝者的个人化纪念。然而,墓地葬会占用土地资源,对环境有一定的影响,尤其是在土地资源紧张的地区,而且购买墓地的费用通常较高,包括墓地本身的价格、维护费等。
虽然海葬和墓地葬有着不同的特点,但在实际操作中,家属如果想将骨灰一部分海葬一部分墓地葬也是可以的。例如有文章分析认为骨灰是可分物,以海葬为例子,骨灰撒入大海的时候会分流到各个地方,而且现在很多新型的殡葬方式,如骨灰钻石葬、骨灰晶石葬等,也说明骨灰的处置方式可以多样化,是否分开安葬根本就是根据每家人的实际情况而确定。
综上所述,海葬和墓地葬同时进行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家属可以根据逝者的意愿、家庭的实际情况以及自身的情感需求等因素来综合考虑选择。
五、骨灰分葬的实际操作
骨灰一半撒海一半埋葬的做法在实际操作中是可行的,但并不常见。具体流程和规定如下:
一、申请流程
骨灰撒海申请:需要通过民政部门或指定的殡葬服务机构进行。家属携带身份证及逝者骨灰,到殡葬服务中心办理海葬登记。服务中心根据海葬骨灰数量及相关登记要求确定海葬时间,以发信或公告的形式告知缴费时间和地点。家属收到后按时办理缴费手续并领取海葬活动须知,最后按照海葬流程须知内容,按时到指定地点乘车、乘船,前往指定海葬海域参与海撒活动。
骨灰墓地埋葬申请:通常是将骨灰安葬于公墓或指定的骨灰安葬地点。可向相关公墓管理部门咨询具体申请流程,一般需要提供申请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先人的死亡或火化证明等材料。
二、不同安葬方式的注意事项
骨灰撒海:
骨灰墓地埋葬:
总之,骨灰一半撒海一半埋葬的操作需要家属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关流程和规定进行申请,并注意不同安葬方式的具体要求,以确保逝者能够得到妥善的安置。
六、总结
骨灰分葬作为一种特殊的丧葬方式,在法律和伦理上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从法律层面来看,骨灰的法律属性虽存在多种观点,但依民法衡量,骨灰属于物,且在特定情况下可推定为按份共有关系,按份共有人可提出分割要求。同时,现实生活中的案例也为骨灰分葬提供了法律支持。从伦理层面而言,中国古代就有火葬及对骨灰多样化处理的方式,佛教中佛祖舍利的分处也为骨灰分割提供了参考。此外,现代社会的一些规定和做法也体现了骨灰分葬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社会伦理基础。
海葬和墓地葬同时进行具有一定可能性,两种安葬方式各有特点,家属可以根据逝者的意愿、家庭实际情况以及自身情感需求综合考虑选择。在实际操作中,骨灰一半撒海一半埋葬虽不常见,但也是可行的,需要家属按照相关流程和规定进行申请,并注意不同安葬方式的具体要求。
总之